住房城乡建设部专业评估简介
以评促建 以评促改 以评促管 评建结合 重在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土建类专业评估,是我国工程学士学位专业中按照国际通行的专门职业性专业鉴定(professional programmatic accreditation) 制度进行合格评估的首例,其宗旨是以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课程建设为重点,以教学基本建设为基础,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为手段,以不断提高专业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为目标,积极构建以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内涵的人才培养体系。
一、专业评估的背景
1992年,为配合中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建立,建设类专业中的建筑学专业由建设部牵头启动了专业评估认证工作。为此,建设部先后组织有关专家赴美国、英国等国家进行了专门考察。在学习和借鉴外国专业教育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研究并制定了适应我国建筑学专业的评估文件。同年在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和东南大学四所学校进行了建筑学专业评估试点工作。
1994年4月,建设部颁发了“高等学校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的部令,把建设类专业评估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把专业教育评估工作作为设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制度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建设部开展了土木工程专业评估;1998年开展了城市规划专业评估;1999年开展了工程管理专业的专业评估;2001年开展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评估;2003年下半年,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启动。至此,建设部归口管理的六个高等教育专业评估全部启动完毕,建设类也成为全国第一个拥有完整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的专业类别,这为中国注册工程师(建筑师)参与国际竞争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专业评估的目的
高等学校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建设类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建设类专业的教育基本质量,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并且使我国高等学校建设类专业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师考试的教育标准,为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互承认同类专业的学历创造条件。
三、专业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注册执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建设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由专业评估认证、职业实践、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五个部分组成,其中,专业评估认证是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行业中事关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关系国家、社会和公众财产、生命、安全的专业实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场准入制度。目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按照国际惯例,在建筑设计、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公用设备等领域建立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物业管理师等执业资格制度。
(二)是国际工程教育互认的需要
世界性的工程教育互认协议主要有《华盛顿协议》、《悉尼协议》和《都柏林协议》,其中,《华盛顿协议》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本科工程学位互认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认可工程教育资格及工程师执业资格,促进工程师跨国执业。《华盛顿协议》于1989由来自美国、英国、加拿大、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6个国家的民间工程专业团体发起和签署。该协议主要针对国际上本科工程学历(一般为四年)资格互认,确认由签约成员认证的工程学历基本相同,并建议毕业于任一签约成员认证的课程的人员均应被其他签约国(地区)视为已获得从事初级工程工作的学术资格。参照《华盛顿协议》成员国的做法,2006年5月,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建设类专业评估整体纳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2013年6月19日,在韩国首尔召开的国际工程联盟大会上,《华盛顿协议》全会一致通过接纳我国为该协议签约成员,我国成为该协议组织第21个成员。
(三)是建设类专业毕业生报考注册师的准入条件
对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学校,在其评估有效期内,建设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在本专业报考以下注册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四、专业评估的意义
(一)提高专业办学的水平和质量
促进学校对教学条件投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和水平,完善和优化专业课程体系,促进专业特色建设。
(二)促进国际互认
自开展建设类专业评估认证以来,我国先后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面互认协议及多边互认协议。1997与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 ICE )和结构工程师学会( ISE )签署了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互认协议;1999年与香港建筑师学会(HKIA )签署了建筑学专业评估认证互认协议;2001年与英国建造师学会 (CIOB )签署了工程管理专业评估认证互认协议,与美国建筑师注册委员会签署了建筑学专业互认协议;2008年签署了建筑学专业国际互认协议——堪培拉协议。
(三)缩减毕业生参加注册师考试时的工作年限
建设类专业在参加注册师考试时,通过评估学校的毕业生与非评估通过学校的毕业生在职业工作年限要求上是不同的,通过评估学校的毕业生工作年限可缩短1~2年。
五、专业评估的成效
从1992年第一批学校通过专业教育评估开始,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我国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过专业评估,促进了被评学校规范办学,改善了建设类专业办学的条件,提高了专业办学质量;促进了社会和用人部门对专业教育的参与,使被评学校的专业教育更接近社会和行业的需要;完善了我国执业注册师制度,促进了专业学习与未来职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国际间对专业办学水平的相互认可,提高了我国建设类专业教育在国际的影响和地位,并得到了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学校、学生、用人部门的认可。
六、专业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文件》(2004版)
《全国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认证文件》(2016年试行版)
《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文件》(2015版)
《高等学校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2013版)
《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2012版)
《高等学校土木工程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2012版)
七、专业评估机构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给水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分别与高等学校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指导委员会协调工作。
八、专业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
专业自评后,向评估委员会提交申请,评估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自评与审核
评估委员会对受理申请的高等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派遣视察小组,评价视察报告,最后作出评估结论。
(三)申诉与复议
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申诉;评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文件后,应将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复议决定。被评估学校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